作者|雷昆仑
2024年8月,山东省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工作人员向巴克公司表示:“扶持一个企业我没本事,干垮一个企业太简单了。”这一“金句”,不仅让企业方大感诧异,也让大众对趋利性涉企异地执法——“远洋捕捞”——的行为有了新的了解。
山东省成武县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在录音中表示“干垮一家企业太简单了”。
远洋捕捞,原本指远离本国,跨越大洋在他国管辖海域或大洋公海从事远洋捕捞生产、渔获物加工和营销的产业。
近年,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为完成内部工作指标及创收压力,存在市场监管机关甚至公安机关以企业涉嫌网络传销、非法集资为由,冻结企业的大量资金、处以大额罚金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这些执法行为发生在异地,同时又具有“趋利性”的特点,和渔民到陌生国度的海域开展捕捞工作有类似之处,因此被形容为“远洋捕捞”。
“远洋捕捞”现象多出现在沿海发达省份、地区。由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制作的“广东省情内参”揭示,自2023年以来,广州市有近万家企业遭遇了异地执法。其中,在2022年实现24.23亿元收入的广东“专精特新”企业壹健康集团在2023年10月被河南省两个市有关部门派出1600多名警力进行“远洋捕捞”,企业旗下的64个相关账户被冻结,导致该公司的上市计划泡汤,企业运营近乎瘫痪,成为典型。
“远洋捕捞”现象为何近期频发?这要从疫情后的财务状况说起。疫情结束后,全国税收压力大增,一些地方政府因此开始尝试开拓非税收入。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1~5月,至少有15个省(市、自治区)出现了非税收入占比上升,多个省(市、自治区)非税占比均超过了37%。作为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近年来,罚没收入在某些地区也出现了大幅上涨。在这种趋势中,自然就有一些执法部门将目光投向了异地执法中存在的机制漏洞。
机制漏洞触发“远洋捕捞”
为什么不少地方能够实现“远洋捕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在2024年11月6日下午举行的“‘远洋捕捞’与趋利性刑事司法”研讨会上披露,“远洋捕捞”的发生,技术性原因在于刑事司法制度对财产保护供给不足等问题。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举行“‘远洋捕捞’与趋利性刑事司法”研讨会。
会上,一些专家、学者对“远洋捕捞”的成因、特点和问题核心进行了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吴宏耀在研讨会中指出,趋利性刑事司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远洋捕捞”只是近年来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同时与互联网犯罪、金融犯罪增多、异地管辖混乱也有着不可分的联系。他表示,“远洋捕捞”行为可以从平衡跨地域侦查打击犯罪的需要与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需要,异地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都缺少足够的程序性规范,单位犯罪在相应特别程序缺失三方面进行思考。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王燃指出,“远洋捕捞”存在五个特点,分别是罪名以网络犯罪案件为主,在管辖上存在人为创设管辖点来取得异地管辖权的现象,非法配侦公司作为案外人介入、具有较强隐蔽性,证据上涉及大量电子数据、办案机关会利用此类案件的专业性与信息差,存在逐利目的。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则风趣幽默地指出“远洋捕捞”存在的两个核心,即异地用警、异地执法问题和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在异地用警、异地执法问题上,目前对部分特殊案件管辖的口子放得过宽,导致“沾边就管”;目前强制措施仅限于人身,导致对查、扣、冻涉案财物的审查标准很低。他提醒,虽然最新规定了部分冻结账户措施要进行多重审查、提级审查,但其能否真正解决问题有待考证。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也表示,当前需要进一步讨论六个问题:第一,刑事涉案财产的性质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定位有很大的关系,作为侦查手段的查、扣、冻适用门槛较低;第二,涉案财物仍由办案机关来甄别很容易超范围查、冻、扣;第三,“涉案财物”的定义与概念不清晰;第四,涉案财物处置的整个权力结构存在一种天然的缺陷,仍是内部控制的权力运行方式;第五,实践中刑事涉案财物证明责任颠倒,本应由公权力机关证明企业“涉案”,却要由被查人去证明“不涉案”;第六,现有救济手段仍然缺乏。
那么,如何解决“远洋捕捞”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建议,应当建立刑事司法管辖权异议制度;针对出现“远洋捕捞”现象的涉网络、传销、非法集资等案件,可以确立类似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立法层面解决“沾一点就能管辖”的问题;尝试通过法解释的方法对异地拘留、逮捕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能从规范上改变目前一纸拘留证、逮捕证就可以全天候、全地域抓人的情况。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青则将解决“远洋捕捞”问题细化为“三步走”:“第一步”是强化司法保障,保障办案经费,提高公安司法人员待遇,否则永远无法切断利益链条;“第二步”是确立异地执法协助的制度或者程序;“第三步”则要推动落实管辖异议制度,否则,在侦查、审查起诉管辖未变的情况下,法院管辖往往难以改变。
专家学者们的发言、讨论,揭示了“远洋捕捞”行为在技术上的深层次原因,剖析了趋利性异地执法对平等、法治的营商环境和司法公平正义的破坏,为“远洋捕捞”现象指出了法律和实务上的解决方式。
异地执法亟需规范化和“过罚相适”
“远洋捕捞”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不仅引起了不少企业的担忧,也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要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就应当对异地涉企活动进行限制,斩断执法的利益链,完善相关机制,防止“远洋捕捞”事件的再度发生。
近期,国家层面的会议多次表示,要规范涉企执法。2024年9月26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202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要求坚决治理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提醒,必要时进行督查。202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主持会议时强调,检察机关要切实防止和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问题,促进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
2024年10月30日,公安部对外印发《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适用资金冻结措施应当依规审核、报批,依法慎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公安机关开展线上跨区域冻结,达到一定标准后需在7日内书面通知冻结账户开户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归口部门;依照规定无法开展线上冻结,需要线下开展跨区域冻结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开展;冻结资金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甄别、核实,对资金性质和涉案资金数额进行确认对不属于涉案资金的,应当在查明后的3日以内解除冻结,不得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滥用继续冻结措施长时间冻结资金,3个月以内未开展甄别、核实,且不能证明资金与案件关联性的,应当解除冻结。
九堡派出所提醒企业注意: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
此外,全国多地政府机关也严厉打击“远洋捕捞”,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2024年7月,安徽省委依法治省办、安徽省司法厅公开向社会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包括对涉企违规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方面。2024年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披露,2023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并在车辆行驶途中暗示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杨某某、占某某二人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7个月。杭州市上城区九堡派出所、乐清市法治助企服务中心也先后提醒企业,如发现异地公安机关,在没有当地警方陪同下,非法入企办案的,立即“110报警+录像取证”。
乐清市法治助企服务中心致乐清全市企业、市场经营主体的一封信。
前述规定和举措,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异地执法行为,而是为异地执法和资金冻结加以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事实上,“远洋捕捞”的某些企业并没有那么无辜,其行为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一刀切”、趋利性的异地执法活动,让企业遭受到高于自身过错的处罚,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让执法行为的公正性遭到质疑。
质疑“远洋捕捞”,并非质疑异地执法,而是质疑带有趋利性的异地执法。正常的异地涉企执法,就是市场的“诤友”,帮助市场剔除不好的细胞,助力市场良性发展;而带有趋利性的异地涉企执法,则是市场的负担,不利于良好营商环境的搭建。因此,应当规范异地执法活动,杜绝执法的趋利性,使执法能够过罚相适,让被罚企业“心服口服”,进一步缓解和解决“远洋捕捞”为企业造成的经营困难和信心不振,让企业能够更加轻松、自信地走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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